巴彦县地处祖国的北疆,黑龙江省中部偏南,松花江中游北岸,松嫩平原东部的边缘地带。地理坐标为东经126°45′53″~127°42′16″、北纬45°54′28″~46°40′18″,之间。县之四邻南靠松花江与宾县为一水之隔,西依漂河与呼兰县为邻,北枕泥河与绥化市、庆安县交界,东接骆驼砬子山及黄泥河与木兰县划疆而治。县境内南北最大间距85公里,东西跨度最宽75.4公里,边界周长338公里。总幅员面积3137.7平方公里。县境距省会哈尔滨市97公里,是哈尔滨市郊区县。巴彦县土地资源较为丰富,平原占总面积的2/3,山区、水域及其他土地占1/3。境内森林茂密,河流纵横,沃野千里,素有“三山一水六分田”之称。县境总的地势由东北向西南逐渐降低,形成东高、西低、北岗、南平、中部多丘陵的趋势,地理形状是北宽南窄呈“楔形”。海拔最高564.3米,最低110米。县境内有大小山峰29座、河流14条。巴彦县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由于受季风气候的影响,春季多风少雨,温暖舒适;夏季气候炎热,雨量充沛;秋季温凉适度,天高气爽;冬季岁月漫长,少雪寒冷。四季分明,温差较大。年平均气温2.9℃。1月平均气温-20.9℃,7月平均气温22.4℃;年平均日照占总时数的46.9%。太阳辐射资源丰富,年辐射总量为44×108焦耳/m²左右,农作物生产季节辐射总量占全年55~60%;累计平均降水量582.2毫米(1960年),最小372.5毫米(1954年);全年无霜期一般在115-135天之间,最长的151天(1978年),最短112天(1966年)。
巴彦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